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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古生物化石获刑3年

中国化石网2010/8/31 10:47:19
广州日报

    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赵立阳摄影报道)昨日,记者从拱北海关获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关侦办的走私珍稀古生物化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女)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的鸟类古生物化石予以没收。

  拱北海关缉私局介绍,此案是2009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该局侦办的首起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这个新罪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拱北海关缉私警察2009年7月16日对一件准备托运到澳门的物品进行了检查。经查,澳门籍男子林某所托运的物品为一个不规则的灰褐色石头板块,由若干块拼凑在一起,形成一个动物图案,疑似古生物化石。经有关专家鉴定,该块化石属于珍稀古生物化石,相当于国家一级文物。因林某无法提供任何合法证明,拱北海关缉私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刑拘林某。

  案发后,林某交代,是沈阳一朱姓女子委托他在珠海接收化石后托运到澳门,再转运香港。 一个月后,拱北海关缉私警察在辽宁将朱某抓获。

  据查,疑犯朱某从2008年7月开始,在辽宁省朝阳市贩卖化石,还在化石网论坛注册,并在网上与化石买家洽谈化石生意。去年7月初,朱某接到一位香港买家的订单,对方看中一块古鸟类化石,价格商定为11000元。朱某通过快递将化石运输到珠海。7月16日,林某接收化石后,将化石伪报为“精品”,企图以邮寄快件的方式走私出境,被海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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