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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石>>>协会简介
≡≡≡≡≡朝阳市古生物化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朝阳市古生物化石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以关心支持参与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事业为基本思想,由朝阳市收藏专业组织和广大古生物化石收藏者、爱好者和有志之士自愿组成的综合性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朝阳市收藏家协会石文化专业委员会发起成立。对朝阳市境内古生物化石进行研究、宣传、推介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海内外古生物化石收藏者、收藏组织,研究组织、协助政府古生物化石管理部门,积极弘扬我市古生物化石文化、保护、抢救、合理利用一切古生物化石资源,倡导、团结、组织、协调全市古生物化石相关团体部门的联络与活动,共同推动朝阳市古生物化石文化的进步与发展。通过我市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让世界了解朝阳。
第四条 本团体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由朝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综合性社会团体组织,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接受朝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柏山街3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在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和朝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共同指导下,致力于朝阳古生物化石资源的研究和推广,促进国内、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召开古生物化石研讨会、编辑专业书刊、设立专业鉴赏评估机构,调查我市古生物化石资源分布状况,建立档案资料,参与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组织培训专业人才,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下以及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参与、承办国内、国际展览和学术交流及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认同本协会宗旨,热爱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事业,并取得一定的成就的个人、机构、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或会员单位。申请入会者必须填写《会员登记表》送交有关材料,经会员介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的权利。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团体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权。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的义务。会员有义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有义务为本团体提供有关信息与学术成果,有义务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有义务宣传本团体的章程、宗旨、扩大本团体的影响,有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对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本团体声誉及利益的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决定终止事宜;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和罢免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3、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安排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接受国内有关个人、企业、团体组织基金会及政府对本团体的赞助;3、在朝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咨询服务和社会教育培训的收入;4、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会费收费标准如下:1、会员单位(大型企业4000元、中型企业2000元、小型企业1000元、事业单位1000元);2、个人会员每人收取200元。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建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建立相关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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